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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doc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 2013 年 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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