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 确保不漏管、不脱管,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第二十三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 要定期集中时间排查、回访,一般情况下,县级每半年一次,乡级每季度一次, 村级每月一次。第二十四条例会制度。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办公室市级的每半年、县级的每季度、乡级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分析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制定新的工作措施。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五条市、县、乡三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为安置帮教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十六条先进单位(集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 (三)能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各项制度,管理工作运行规范; (四)在工作中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创造新做法,总结新经验; (五)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处于全市较高水平,重新犯罪率控制在全市最底限度; (六)安置帮教工作没有重大责任事故,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现象。第二十七条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热爱安置帮教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三)遵纪守法,清政廉洁,工作中没有较大的失误; (四)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十八条建立岗位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在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 相互推诿,帮教措施不落实,致使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