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应负的责任, 由责任一方承担经济损失。 11.2. 乙方负责人(合同签订者)或委托人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离开工地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否则按 500 元/ 天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3. 若乙方未按有关规范施工,且不执行甲方技术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指令( 包括口头指令), 造成监理人员下停工令或整改通知单, 则对乙方处予最低贰仟元/ 次,最高壹万元/ 次的罚金;如乙方严重违规施工,造成业主或总监办下发罚款通知单时,则乙方承担该罚款的全部;以上罚款均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罚款单需乙方代表签字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12. 其它事项 12.1. 如因业主提出变更,造成乙方工程量减少,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9 12.2.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范围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包他人。即使经甲方同意的分包,并不解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与其全部雇用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乙方与雇用人员的劳务合同。 12.4. 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尽快办理完工验收,乙方应在最终交工证书下发前完成责任缺陷的修复,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后迅速撤离施工现场。 12.5. 双方发生纠纷后,首先由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由甲方公司法定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6.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 高速第** 合同部公章后才有效。工程全部交工验收,结清工程款后自行终止。 12.7. 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12.8.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12.9.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附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