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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贸易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止出口、禁止进口及暂时中止进口的货品项目清单外, 厂商包括外资企业可受外国厂商委托加工货品。对须按许可出口及进口的货品, 仅准厂商取得贸易部签发许可后, 才可进行合约之签订。第 30 条:加工合约加工合约应以书面文件制作,或具相当法律价值的其它形式签订,并可包括下列各条文: a) 直接加工方及合约签订方之地址及姓名; b) 加工货品数量及名称; c) 加工价格; d) 清算方式及期限; e) 原料、副料及物资进口,及加工用之国内生产原料、副料及物资(若有时)之项目、数量及金额清单;原料、副料及物资使用量;物资消耗量及加工时原料消耗比例; f) 供加工(若有时)用出租、借用或赠送之机械设备项目及金额清单; g) 加工合约终止时废料及废弃物之处理措施,及剩余原料、副料及物资,出租及借用机械设备之处理原则; h) 交货时间及地点; i) 货品商标及货品之原产地名称; j) 合约效期。第 31 条:原料、副料及物资使用量、消耗量及消耗比例原料、副料及物资使用量、消耗量及消耗比例, 由各方于加工合约协商, 其中有参考签约当时越南相关产业加工生产时之使用量及消耗比例。直接受委托加工企业主管负起其进口原料、副料及物资符合加工用目的, 及加工原副料使用量、料消量及消耗比例正确性之法律责任。第 32 条:履行加工合约委托加工方机械设备之出租、借用及进口受委加工方可租用及借用委托加工方机械设备,以履行加工合约。机械设备之租用、借用或赠送,应在加工合约上详列其协议。第 33 条:受委及委托加工方之权利及义务 1. 委托加工方: a) 依加工合约协议将全部或部份加工原料及物资提交; b) 收回全部加工产品、出租或借用予受委方之机器设备、加工合约清理后之原料、副料、物资及废料, 而本公告规定之属赠与、销毁及就地出口者则不在此限; c) 依加工合约协议可指派专家前来越南辅导生产技术及检查加工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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