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执行项目必需购置的固定资产(需列明细) 申报资金支出合计配套资金支出一、社会服务支出( 以受益对象为单位的服务活动支出)—9—执行项目的交通费执行项目的通讯费执行项目的会议费执行项目的印刷费执行项目的其他费用配套资金支出合计资金支出合计— 10—预算编制要求: 1.社会服务支出(以受益对象为单位的服务活动支出):社会服务支出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需列明受益人数和资助标准,预算的人数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服务类项目应列出被服务对象性质、人数、次数、每人接受服务金额; 2.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 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300 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 200 元/人天执行。 3.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 350 元以内。 4.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 400 元以内。 5.对于开展项目活动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立项单位应参照各地相关部门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 6.项目活动确需印刷费、宣传费的,应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7.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 。 8.立项单位不得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9.申报资金预算支出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未申报的费用,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配套资金应当据实申报。 10. 项目预算是否合理、节约,将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