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6680 规定进行。 6.6 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 迅速混匀。取样品 600mL , 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容器中, 密封并贴上标签, 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保存 3 个月,以备查用。 6.7 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产品养分、标准号。 DB33/ ××××— 200 × 5 6.8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 6.9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核验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10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量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 标识 7.1 产品包装标识执行 GB 18382 ,容器上还应标明: a) 产品名称和标准号、肥料登记证号、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使用说明应包括产品主要功能、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b) 总养分含量、有机质含量,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还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总磷、总钾的百分含量,如产品中氯离子含量大于 30g/L ,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 c) 汞、砷、镉、铅、铬限量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包装按照 NY/T 1108 规定执行;包装标志按 GB 190 、储运图示标志按 GB 191 有关规定执行。 8.2 产品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8.3 产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