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学校作出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 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 须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 学生拒绝签字的,则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则由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公告送达)。第三十九条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 如有异议, 可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第四十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应在申诉期满后或复查维持决定后, 10 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对滞留学校者, 由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派人遣送回原籍, 户口和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第四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四章其他第四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者, 本学年内取消参加评奖评优、申请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助学贷款等资格。第四十三条学生所受处分决定书都应归入本人档案,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四十四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当年学生所受处分除外) ,如其能深刻认识错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可在毕业当年五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全班同学讨论鉴定,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 可以解除处分。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学院负责对违纪研究生进行处理, 教务处负责对违反考试纪律等学籍方面的学生进行处理,学工处负责其他违纪学生的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含本级处分。第四十七条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商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审稿:朱川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