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9- 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 在监督过程中, 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 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二十四条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 228 号令) 确定为违法建设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的通知》(京建施〔 2009 〕 838 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1.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 JD-1 ) 2.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 JD-2 ) 3.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表 JD-3 ) 4. 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表 JD-4 ) 5. 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表 JD-5 ) 6. 恢复施工通知书(表 JD-6 ) 7.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 JD-7 ) 8.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 JD-8 ) 9.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 JD-9 ) 10.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表 JD-10 ) 11.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资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