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销商带看,客户归属无争议的,该客户归属归该分销商。 4、分销商带看, 遵循客户第一接触原则, 以第一次登记联动客户确认单为准确定客户归属。 5 、客户到访或成交以后转介绍朋友购买的,业绩归属原分销商。 6、分销公司客户可以先接待后确认, 但必须在事后 3 天内提出查询, 并提供最近 15 天内与客户的至少两次相关通话(通话时间每次不少于 15 秒) 或短信记录。第七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 2 )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 2、终止合同后, 甲方仍须按照合约约定在终止合约一个月内向乙方全额支付推介服务费的佣金。 3、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佣金超过一个月, 从逾期一个月之日起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佣金超过一个月的, 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除应支付乙方所有应付佣金和滞纳金外, 还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许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并另外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违约金。 5 5、在整个委托事项的执行过程中, 乙方应以和平、积极的心态处理相关事宜,不得有强迫交易或其他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甲方不予承担。且乙方自身同样得注意安全等相关事宜,如产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亦与甲方无关。第七条、本合同书若有未详尽之处,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后可续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合同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约束。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 (盖章) 法人: (盖章) 经办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