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事项, 按以下委内工作程序办理: (一)业务处室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政策法规处会稿; (二)业务处室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政策法规处会稿; (三)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或者对已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调整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业务处室会稿。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其内部工作流程自行确定。第十九条对于核准的招标事项,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核准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格式附后)。对于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的招标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出具《招标事项复核决定书》。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同 10 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期限执行。项目单位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或者申请对已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调整的,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承诺的核准期限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按照其承诺期限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招标事项核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 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