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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及两会组成的法规总结.doc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2002]1 号)( 2002 年1月7日)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 2010 年9月1日起施行)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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