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监察中队培训、学习关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监察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不断提高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三、认真负责、耐心热情地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四、规范城建、规划管理监察活动,及时查处举报或巡查发现的区内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案件,负责对违法建设的现场勘察、核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五、配合局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建设案件。六、拟订并送达区建设局审批签发的处罚决定书。七、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需申请执行的按批准程序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做好强制拆除的配合工作。八、负责有关行政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九、指导、督促城建监察中队的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积极参与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核实是否按规划红线施工,是否规范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十一、积极主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履行有关规划建设监察的规章制度、目标、程序,对全县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监督。 2、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测绘和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工程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3、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受理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 4、实施风景名区方面的监察。依据风景名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风景名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5、承办县建设局委托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