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 属工程项目的须编制财务决算, 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八) 逐步建立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有偿使用制度, 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第三条上级专项资金, 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请示政府, 项目专项资金 10 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10 万以上 50 万元以下报常务副镇长审批后实施, 50 万元以上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四条镇级新增专项,经必要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后, 由用款拟提单位请示镇政府,按一支笔审批原则, 2 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镇长审批,2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送常务副镇长审核后, 报镇长审批, 30 万元以上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五条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第六条对社会关注度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要实行财政集中绩效评价, 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评审。第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作为镇政府奖励或处罚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依据,作为保留或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据。第八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 除责令限期整改, 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 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上级部门直接拨付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须遵循本规定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