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大家是否还记得 2005 年 11 月吉林石化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 约 100 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事故,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 100 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将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 900 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是重罚,处罚再狠,总归是一种以经济为主的行政处罚。除“按日计罚”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同时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 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 其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再次发生类似松花江污染的事件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处罚,还会接受刑事处罚。新环保法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 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从而彻底遏制企业违法排污。对比 2002 年版的《安全生产法》,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加严厉。新环保法赋予企业等各类主体更艰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对于任何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和环保始终是工作重点。我们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和破坏环境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环保为先”的理念,不断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力践于行,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珍爱生命,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有义务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