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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大纲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5工程质量鉴定1.5.1长江干堤加固工程质量应按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评定。1.5.2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和竣工质量抽检责任检测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1.5.3根据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只对工程项目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评价,不评定优良等级。1.6竣工质量抽检根据水利部颁布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前,要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工程质量抽检的项目、部位和内容及方法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10程(试行)》(SL239-1999)执行。竣工质量抽检责任检测单位由省水利厅确定,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并以正式文件下达至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办公室),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责任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办公室)列支。抽检工作结束后,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单位应按要求编写工程质量抽检报告,提交给厅验收办及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竣工验收委员会如对工程质量有疑问时,可根据需要责成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1.7工程财务决算与审计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和《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1国家或省有关审计部门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省水利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各建设单位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2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审计意见,抓紧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审计申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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