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黄河工程局南水北调项目部2011年11月23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隐患的分类(一)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二)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三是顾客、消费者举报的事故隐患。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一)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查实,并登记造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三)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进行彻底整改。(四)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四、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