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的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名单中的人员;(二)客户坚持匿名投保或提供虚假姓名投保;(三)客户正经历刑事诉讼。第三十六条与客户建立关系前,应判断此客户或其关系人是否为外国政要,评估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是否会增加公司的风险。一旦查明或有嫌疑表明一项业务的申请人属于外国政要,须采用“特殊调查程序”并应对资金的来源加以特别注意。该调查程序应在接受该客户以前完成,此后还应定期复查。对于外国政要的审查,除应实施特殊审查程序外,还应:(一)确定其资金来源;(二)就其所担任的职位,考量其收入与其职位是否相当;(三)注意以下风险因素:1.该人物来自足以引起特别关注的国家,应关注其职位;2.财产来源不明,或与其收入不符;3.从政府或国有企业获得巨额意外收入;4.资金来源于政府项目的佣金;5.该人物要求对交易进行任何形式的保密;6.采用国有银行的账户或政府账户进行的交易。第三十七条客户若由第三人转介,公司应谨慎评估该客户的背景。即使客户是由股东转介并已实施过客户尽职调查,仍不能免除公司对客户背景调查所负有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即使将客户背景调查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执行,公司仍需承担最终责任。因此公司必须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外包。第三十九条公司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信赖销售金融新产品的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采取了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