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安全视距。(三)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四)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城市的整体市容形象。(五)灯光的强度、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六)凡需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经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审批。(七)城区范围内的大中型建筑、风貌建筑、沿街经营性单位都必须安装装饰性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四、工作时限(一)亮化方案设计阶段(1月11日-1月18日)各有亮化任务单位按照《县城区亮化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搞好规划设计,制作效果图,并于18日下午6:00时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二)亮化方案审核阶段(1月19日-1月24日)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亮化规划及效果图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方案要在1月24日前完成整改。(三)实施阶段(1月25日-1月30日)各单位根据批复的亮化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亮化设施改造、安装等工作,1月30日完成调试工作。(四)验收阶段(1月31日-2月1日)县政府组织城区亮化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依据亮化方案对各单位亮化工作进行验收。五、保障措施(一)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亮化工作的技术指导。(二)主要街路两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域内亮化任务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落实,个体工商户亮化任务由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落实。(三)逾期未完成亮化任务的单位,是财政拨款的,由县财政直接扣缴所需费用,统一划拨给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由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统一负责安装并通报全县。非财政拨款单位通过行政手段或法律程序执行所需费用。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约束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牌匾进行整治,对未经审批、未安装亮化灯光的商幌、牌匾一律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坚决拆除。(四)县政府成立全县城区亮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和竣工验收。城区亮化工作实施方案责任编辑:田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