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的情况下对“怡和”域名的抢注是希望对公众造成误导。由于乙方的经营范围与甲方部分相同,更进一步增加了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乙方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因此而具有恶意。“怡和”是甲方的重要商标和名称汉译,如果允许乙方5的注册行为,公众想通过网络与甲方进行业务联系必将误找到乙方,并且从另一方面乙方的注册行为也排除了甲方利用合法域名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宣传和业务联系的可能性。从而使甲方的业务受到损害。乙方答辩认为:域名“怡和科技.公司”与商标“怡和”、“怡和及图”没有任何相似,乙方经营的产品与甲方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也没有任何相似。因此,乙方的域名与甲方的服务商标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争议域名是乙方公司名称的简称。乙方公司名称为“北京怡和拓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怡和拓天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怡和科技”为上述名称中字号“怡和拓天”的简称“怡和”和公司名称中行业特征词“科技”的组合。因此,乙方将其注册成域名是对自己公司名称专有权的行使;乙方享有使用北京市怡和科技开发公司名称注册域名的权利。北京市怡和科技开发公司是1991年由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存续有效的公司,享有对其公司名称的专有权,为便于怡和科技开发公司与乙方的合作,该公司与2000年10月20日将其公司名称独家许可给乙方用于域名注册。怡和科技开发公司对其公司名称享有专有权,相对甲方而言还享有在先使用权,怡和科技开发公司将其公司名称许可给乙方用于域名注册合法有效,乙方对争议域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许可权。据此,乙方对争议域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请结合此案例谈谈你对域名的认识。答案要点:域名对应着一个网络地址,上是唯一的;域名是"网络商标",具有商业价值;域名应能反映单位的性质,名称,商标或平时所做的宣传;域名的选择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域名注册,域名争议应按"中国因特网域名管理办法"中的原则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