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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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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字的摹仿检材字迹,5个字以上的可以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的最低标准,10个字以上的可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人的最低标准。摹仿签名字迹检材,2个字以上可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的最低标准;仿写签名反映细节特征较多的可以认定仿写人;摹写签名一般不能认定摹写人。至于书写条件引起变化的检材笔迹,可参照正常笔迹与伪装笔迹的鉴定条件,根据检材笔迹变化的原因和程度,以两者间的中间数作为应当具备的鉴定基本条件。2.样本笔迹应当满足鉴定的基本要求样本笔迹是笔迹鉴定结论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确保鉴定结论达到客观标准的基本因素。在不少情况下,由于样本笔迹不符合鉴定要求,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甚至造成鉴定结论失误。因为它与检材笔迹出自同一个书写人(指被鉴定对象未找错),如样本笔迹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结论也不可能正确。由于样本笔迹是可变的,一般容易满足鉴定的要求。具体要求有二:一是样本笔迹的数量、质量的一般要求。即样本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达到最低要求,可比条件好的三个条件。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在文书种类、形式、体裁、内容、文字布局等方面一致;两者在文字形体、书写条件、书写工具、书写时间等方面尽可能相同;两者在文字、数字、标点、符号等方面有较多的相同,相同的部分应重复出现两次以上。二是样本笔迹数量与质量的特殊要求。为了满足鉴定伪装与伪造笔迹的需要,样本笔迹在达到上述一般要求之后还应达到一定的特殊要求。如鉴定左手伪装笔迹,应收取被鉴定人正常的慢写字迹,其中以楷书体字迹为主;鉴定故意快写笔迹应收取正常快写和正常中速书写的字迹作为样本。在必要时,还应按法定程序收取一定的与检材笔迹伪装手法相一致的笔迹实验样本。鉴定签名字迹必须收取被鉴定人的签名字迹样本为主,同时收取与之相同的普通单字作为参考样本。鉴定摹仿笔迹除收取摹仿书写可疑人正常书写的笔迹样本外,还要同时收取被摹仿人(或被摹仿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作为参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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