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孕情服务。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会员根植于广大群众中的优势,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育龄群众经情、孕情、环情,准确掌握生育情况;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工作。第三十条积极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组织会员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公平、公正的落实。第三十一条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企业和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在流动人口中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帮助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生育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流出育龄妇女生育、节育以及相关信息,减少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第三十二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协助村民(社区)委员会组织会员和群众制定村(居)民自治公约,执行村(居)民公约。第三十三条建立群众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通过会员大会、会员小组、走访群众等方式,了解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村(社区)党支部、村民(社区)委员会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或计划生育办公室反映汇报。第三十四条对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危害和侵占计划生育对象的错误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对有意隐瞒生育情况,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动员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花名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人员名单登记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名单登记册》和《协会活动记录簿》。第三十六条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协会的文件资料。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