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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考察报告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援助,这些投资可用于防止整个经济发展失衡、调整产业结构或促进经济增长。其具体规定由联邦议会所通过的联邦法,或联邦法通过管理协议来协调。5.联邦和各州承担其机构内一些相应的管理费用支出,并对经常性的管理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具体由联邦议会所通过的联邦法来确定。第105条:税务立法权限的分配1.联邦对海关和国家专营拥有专属立法权限。2.其余税种,如果联邦对该税种拥有完全或部分权力,或有第72条第2款之先决条件,则联邦具有优先立法权。2a.各州对地方消费税和奢侈品税拥有立法权,联邦法所规定的同类税收除外。3.涉及某些税收收入完全或部分归州或乡、镇、区等地方政府所有的联邦法,需经联邦议会批准。第106条:国家全年税收收入的分配1.联邦对国家专营的收益和下列税收收入拥有权力:(1)关税(2)消费税,即按第2款州无权,按第3款联邦和州共同有权,或按第6款乡、镇、区有权的消费税。(3)公路货物运输税(4)资本交易税,保险税和汇兑税(5)一次性的财产税和用于实施平衡的调节税(6)所得税、公司税及其他法人单位所得税的附加(7)欧盟框架内税收2.各州对下列税收收入拥有权力:(1)财产税(2)遗产税(3)汽车税(4)交易税:即按第1款联邦无权或按第3款联邦和州共同有权的收入。(5)啤酒税(6)赌场税3.联邦和各州共同对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拥有权力,分享范围为按照第5款不分配给乡、镇、区等地方政府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收入联邦与州的分享比例为50:50。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由联邦议会按照下列原则,通过联邦法进行规定:(1)在现行收入框架内,联邦和各州对满足它们必需的支出有平等的权力。其支出范围和规模应根据中长期财政计划确定。(2)要满足联邦和各州的一些需求,实现公平合理的平衡与协调,以减轻纳税人的过重负担,维护联邦区域内居民生活境况的统一性。在确定联邦和各州增值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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