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了国家法律的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同时处理畲汉之间的关系。此时官方调节只是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习惯法仍然保留,但畲族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秩序的维护更多地依靠国家法律。本文论述的调解方法,属于畲族内部调节,对官方调节不做具体的论述。总体来说,畲族通过第三方调解纠纷这种方式,需要依靠伦理道德的作用,体现了一种文化的力量,因而更具生命力与持久性。第三方的力量独立于纠纷双方,并且对纠纷双方较为了解,对所在社会情况较为熟悉,因此相对公平公正,也更为科学人性。另外,依靠内部力量调节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调动第三方来调解方便迅速,成本低,效率高。但与此同时,第三方的调解也有其缺点所在。调解的第三方也是有情感偏向的,即便有家法族规的制约,调解主体的权力相对来说依然很大,因此无法做到完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其中难免存在一些落后与迷信的方式,与现代的科学法治的思想相违背的,我们自然要予以辨别并舍弃。政府要转变管理职能,就要完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与畲族村落一样,我国的农村社会内部有其特有的文化伦理,和畲族有很多共同点,具有推行自治的土壤,因而借鉴意义很大,也容易实行。比如说上文提到过的亲邻调解,在农村可行性较大,而在城市句难以实行。社区居民自治要在法治前提下,借鉴多方自我管理方式,发展社区文化。参考文献:[1]雷弯山.畲民风情[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6[2]钟伯清.中华民族全书中国畲族.宁夏人民出版社[3]林校生.畲族文化新探福建人民出版社作者简介:侯纯佳(1994.1-),女,汉族,浙江省湖州人,本科,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浙江畲族内部矛盾协调机制;陈文贤(1991.1-),女,汉族,四川省南充人,本科,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浙江畲族内部矛盾协调机制;罗颖(1993.11-),女,汉族,云南省大理人,本科,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浙江畲族内部矛盾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