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按规定发放保健津贴。第四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第五条公司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第六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七条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八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第九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的要求。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一条公司和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第十二条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和降温费。九、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减少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全体职工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劳动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集团公司、管道局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现就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做如下规定:第二条管理职责1、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的管理和岗位人员的界定,提供有效的在册人员名单;提供公司外雇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