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Р3 投标文件Р3.1 投标文件的组成Р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Р(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Р(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Р(3)授权委托书;Р(4)投标保证金;Р(5)已标价投标报价;Р(6)施工组织设计;Р(7)项目管理机构;Р(8)资格审查资料;Р(9)其他材料。Р3.2 投标报价Р3.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Р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Р3.3 投标有效期Р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Р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Р3.4 投标保证金Р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Р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Р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Р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Р(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Р(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Р3.5 资格审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