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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2016年转基因玉米、水稻执法监管工作总结(精简篇)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米、水稻种子流入我县市场销售,未发现在县内有从事水稻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单位和相关试验。Р四、存在问题Р今年农业转基因水稻安全执法检查过程中,领导重视,相关部门和单位互相配合,积极地做好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但由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过去宣传力度不够,涉及的相关企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了解也不够,因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Р1、农业转基因水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未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监管任务不明确,法规培训不到位。Р2、机制体制尚待理顺,管理职责不清。随着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号)省农业厅要求大力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目标确定,种子管理站和种子执法队都具有种子管理职能,现在是种子管理站负责管理,种子执法队负责监管和处罚,将种子监管过程人为地划为两段,在谁是今后的种子执法主体上更加难以把握,不知所措,且存在着等待、观望的心理,不想、不愿执法,甚至于相互推诿,导致工作没有合力,种子监管工作不到位,影响了种子管理的权威性和执法效率。转基因水稻执法监管应当明确监管单位。Р3、工作资金缺乏。经费问题始终是这几年阻碍种子管理工作上台阶从而建立和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的瓶颈,是全市种子管理部门面临的基本问题。目前市县区种子管理站的业务经费中没有专项的品种管理费、质量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信息管理费和执法工作经费,市、县区种子执法、市场监管均没有进入财政预算,一些工作,如:试验示范、案件调查、种子质量抽检缺乏基本的保障经费和手段。Р建议: Р1、转基因水稻执法监管包含种子监管和食品监管(稻米市场),包括种子管理和农产品食品安全两块,应在市农业局的统一组织下,明确监管单位、监管范围,职责分明。Р2、上级部门应定期公布转基因生物信息,应对基层信息共享,可减少基层工作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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