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转让本企业权益。Р5、采取为维持本企业合法存续、以本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Р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企业承担。Р第二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РРР 9 / 20РРР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条件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因故意给本企业造成重大损失(10万元以上)。Р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合伙人在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时作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的决定;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自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退出本企业,停止执行本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本企业事务。Р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Р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Р第二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Р第九章 入伙与退伙Р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Р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РРР 11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