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教师资队伍素质。一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及配套规章,做好幼儿教师的资格过渡及认定工作。切实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二是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评优、晋级、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幼儿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水平。尤其是对民办幼儿园的教师,要研究制定保证他们的工资和待遇的实施办法,如监督民办幼儿园聘任教师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以解他们的后顾之忧。三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对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应采取措施限期使其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具备教师资格的应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要有计划地逐步使大专以上学历占一定比例。(五)全面实施幼儿素质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各幼儿园认真贯彻《规程》、《纲要》,积极推行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制止“小学化”的教育方法,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合理设置课程,关注个体差异,使幼儿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切实使全县幼儿园教育步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良性轨道。(六)成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规范民办教育行为。建议县教育局成立民办(含幼教)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全县幼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服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等级标准,严格幼儿园审批程序,对个别不具备资格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整顿;实行相应专业学历的幼儿教师注册登记制度;建立申报等级评估制度和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实行分等定级,按级收费,坚决遏制不良竞争和恶性竞争;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在环境设施、师资业务、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督导检查,规范办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