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受我国古代宗法制度及建国后长期的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民救济维权意识严重缺乏。“包青天”、“父母官”、“家长制”等就是其集中体现。一味服从的心理惯性、惧怕长辈的心理畏惧,极为薄弱的主体权利意识,导致农民在侵害面前总是寄希望于“青天”一类的官员保障自己的利益,没有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同时,长期以来法制意识的缺失,法律素质的低下使得很多农民根本就不了解行政救济的РР途径和内容,甚至部分人根本就不知道行政救济的存在。第二,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农村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中的困境。长期以来,农村居民收入偏低,行政救济的费时费力在一定程度上让农村行政相对人望而却步。即使是出现了有专门为农村行政相对人无偿服务的法律人,但相对于大多数法律群体来说,其所占比例也是甚为微小,农村居民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非常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维护。Р(二)冲突的张力:行政救济缺失与民主法治发展之间Р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行为剧增,利益冲突浮现,民主、法治、自由等个人主体权利意识增强,迫切地需要在意识形态的政法体制领域跟进经济发展的步伐,及时地解决和维护市场经济条下的主体利益:而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政治和谐、社会稳定的“解压阀”、“缓冲剂”、“润滑油”的行政救济制度,无论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无论是效率上还是效果上,都无法真正体现出应有的意义和价值。因此,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与民主发展对法治诉求之间的不平衡,导致农民权利救济客观上的难寻求行政救济。具体表现在: 第一,行政救济的范围过窄,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窄,原告起诉资格限制过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涉及到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行政赔偿也只限于直接损失和人身财产损失(排除了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