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Р4. 本法第 14 条涉及的具有空间意义的计划与措施的疑难问题,Р5. 相邻的州以及整个联邦区域内的涉及到实现空间规划要求的后果方面的疑问。Р第 20 条 空间规划咨询委员会Р(1) 在负责空间规划的联邦主管部门设立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涉及空间规划的原则问 题向部门提供咨询。Р(2) 联邦部门在与主管的最高联合会协商的基础上任命社区自我管理方面的专家,尤其是 来自科学、土地规划、城市建设、经济、农业与林业经济、自然保护以及田园风光维护方 面的专家以及业主、雇员和体育界的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Р第 21 条 空间规划报告Р联邦负责国土调查和空间规划的机构定期向主管的联邦部门提供报告,后者向联邦德国议 会提供报告:Р1. 联邦区域内空间发展的事实(现状与发展趋势),Р2. 在空间发展的范围内所实施的或者即将实施的具有空间意义的计划和措施,Р3. 联邦以及欧洲共同体在联邦范围内的具有空间意义的计划和措施在空间上的分布,Р4. 欧洲共同体的政策对联邦区域内的空间发展的影响。Р第四节过渡及最终条款 第 22 条 州法律的协调Р各州在本法生效后四年内应履行根据基本法第 75 条 3 款所形成的义务。Р第 23 条 过渡条款Р(1) 如果一个具有空间意义的计划或措施系在?1998年 1月1日之前引入、制订、变更、Р补充或者撤销,则适用现有的空间规划法。Р(2) 在形成法律基础之前,负责空间规划的州机构可以在与专业机构以及相关的乡镇协商 的基础上在个别情况下不按照本法第 11 条的标准进行许可。Р第 24 条 生效与失效Р(1) 本法自 1998 年 1 月 1 日生效。Р(2) 1993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空间规划法以及 1993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建筑法实施措施法 在本法生效后失效。Р(3) 本法第 23条2款的规定在 2001年12日31 日失效。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