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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行业安全检查表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xls  |  页数:3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现场管理设备设施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设备包括: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冻、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法》第29条一般设备一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第1项特种设备现场管理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条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压力容器(锅筒等)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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