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0%依次递增,每级级差10%。2.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3.本保单各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若具有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其他团体意外险,且在其他团体意外险中有与本保单相同保障责任的,相同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不累计叠加,保险人仅按相同保障责任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4.如扩展意外医疗费用,本保单承保每次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意外医疗费用,0元免赔100%赔付。本保单承保每次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拆除内固定费用,每人限额5000元。5.如扩展意外医疗自费药,本保单承保在医院发生的社保外医疗费用,每次事故0免赔90%赔付。6.如扩展意外住院津贴,本保单承保一般意外住院津贴单次事故最长赔偿90天,保单累计最长赔偿180天。7.如扩展猝死责任,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保险责任,保障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猝死】指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24小时内发生的死亡,既往症引起的猝死除外。8.如扩展驾乘人员意外,本保单驾乘人员意外险特指被保险人驾乘7座以下非营运小客车。9.如扩展工伤赔偿标准,本保单一般意外伤害残疾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赔偿比例从100%至10%依次递增,每级级差10%。10.如果未勾选高空责任,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11.如果勾选高空责任,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