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1.3条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2.1条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每增加25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250平方米计算。天然游泳场水面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每增加36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36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360平方米计算。《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6条第一、二款处罚依据处罚条款执法部门检查项体育局检查项体育局检查项体育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34条第(四)项体育局检查项体育局检查项体育局检查项体育局检查项体育局检查项体育局十九项(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