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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 高洁 等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rar  |  页数:3 |  大小:7509KB

文档介绍
了安全事故,对这些煤矿的老板(私企)或领导(国企)的处罚也过于宽大。因此,通过对是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生产的成本收益权衡,这些煤炭开采企业可能发现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生产更加有利可图。Р(3)政府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之所以可能会监管不力,尽管有煤炭企业太多,监管部门人数有限可能监管不过来(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监管部门的人数也不可能增加太多)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的权力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和来自社会的广泛且深入的监督,因此,一方面,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容易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他们又容易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寻租,同他们的监管对象合谋。Р(4)一些小煤窑之所以可能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原因可能在于:第一,这些小煤窑本身开采条件就比较恶劣,安全事故隐患较多;第二,小煤窑规模小,可能不适合或难以采用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和设备;第三,小煤窑的矿主更可能通过Р“打点”政府官员而获得生产不安全情况下的采矿许可;第四,有些小煤窑纯粹就是违法经营,这时矿主不注重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抱着更严重的侥幸心理从事非法采煤。Р(5)一些煤层很薄、地质条件恶劣、开采难度大且易出现事故的小煤矿之所以还会被开采,原因可能在于:第一,煤炭价格相对较高,而劳动力相对便宜到即使用人背肩扛的方式进行生产还有利可图;第二,矿工的生命不值钱;第三,当地政府也希望通过这些小煤矿的开采获得税收,甚或官商勾结;第四,由于公众、政府对环境的重视不够,开采这些小煤矿所支付的破坏环境的补偿费很小甚或为零。Р(6)国有大型煤矿之所以也会(经常)发生安全事故,原因在于:第一,由于整个社会弥漫着对生命价值漠视的空气,国有大型煤矿的管理人员也不例外,因此,为了生产进度可以置可能危及矿工生命的安全隐患于不顾(如王家岭煤矿的透水事故);第二,若出现了安全事故,国有煤矿的高层管理人员受到的处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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