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药害鉴定是药害处置重要的技术支撑和证据责任划分依据1.药害事故特点1.3责任的重要性及时稳妥解决农药药害事件是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农药药害事件进行鉴定,科学判定农药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是农药管理部门处理农药药害事件的基本要求。农药管理部门是各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2.药害症状类型2.1生长受影响使用农药后,引起农作物出现异常、生长停滞、植株畸形、枝条干枯、叶片萎蔫、落叶落果等症状。2.药害症状类型2.2产量受影响使用农药后,农作物生长正常,但最后产量严重下降甚至不结穗、不结果导致绝收。2.药害症状类型2.3质量受影响使用农药后,农作物生长正常,产量正常或增产,但产品品质严重下降,甚至影响产业发展。3.药害鉴定受理3.1药害鉴定受理农作物农药药害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对跨县、市的药害鉴定,可由上一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3.药害鉴定受理3.2鉴定申请材料委托人(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涉及的当事人;②农药产品、标签、农药使用说明;③农作物品种、种植时间、生育期;④施药地点、时间、用量、器械、方法和用药期天气等;⑤农药药害症状描述;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病,应当制作笔录,委托人鉴定确认。3.药害鉴定受理3.3药害情况核实对委托人(申请人)的申请,受理单位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地查看,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在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理。①农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药害症状表现期,无法进行鉴定的;②受当前技术水平限制,无法进行鉴定的;③没有提供农药产品和标签的;④有确凿理由判定不是由农药使用引起的;⑤因其它原因充分认为可以不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