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从事有关业务。*称和执业资格之间的联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安全工程师立法情况1.注册安全工程师立法进程简介2006年起着手研究与起草;2009年,列入总局立法计划政法司、人事司和安科院承担;多次召开起草工作会议,网上问卷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执业制度、法规和网评资料;起草小组赴河南、重庆两地调研;召开多次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2009年12月17日,通过总局局长办公会,12月底之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注册安全工程师立法情况补充提交《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评估报告》和《国内外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汇编》;部分内容征求中央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等专家意见。江苏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调研;2011年,5月总局领导和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协商注册安全工程师立法问题,立法重心转向《安全生产法》修订。2.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注安师制度建设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