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及时解决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问题。c、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加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d、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能互相替代,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职务。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配备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c)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②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a)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b)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c)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③分包单位配备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a)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至少配置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人数。b)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人;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人;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至少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人数,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④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兼职安全员一般由施工作业班组长担任。⑤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施工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增加。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其他要求,及其他类型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