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的保险。商业保险行为合同行为权利义务行为保险行为合同约定的、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1.2汽车保险概述 一、车险的概念(一)定义 车险是以汽车本身或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汽车发生意外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简言之:以汽车本身及其用车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汽车本身——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玻璃破碎险等用车责任——三者险、车上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险等车险既属于狭义财产保险范畴,又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是一个综合性的险种。它能够切实保障汽车的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在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车辆本身损失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或损失时,得到经济补偿,最大限度地减少所造成的损失,能够促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及时解决,促进社会的稳定。 最初,汽车保险承保的标的只有汽车,随着其发展,保险标的范围扩大,除汽车外,还有电车、蓄电池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以及特种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仍沿用汽车保险这一名称,而我国已于1983年11月将其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有了更规范的名称。1、车险的基本功能1)、保障功能;体现在补偿事故损失,保障车辆恢复使用,社会家庭安定。2)、金融融资功能;将闲置的险资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发挥金融中介作用。其内因:必须保证险资的保值和增值;其外因: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间存在时间差和数量差。3)、防灾防损功能。2、车险作用 车险“损失补偿”职能的发挥1.扩大了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促进了汽车工业发展;2.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3.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4.带动了财险的发展;1.扩大了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促进了汽车工业的发展 人们使用汽车,面临交通事故、盗抢、火灾、水灾、雹灾等风险。 汽车保险的出现,使人们可以把用车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解除了使用汽车的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买车欲望,扩大了汽车需求,促进了汽车工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