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上午,在由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主持召开的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4项环境保护标准。*期间北京、上海相继颁布垃圾焚烧地方标准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7)(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11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本标准规定了10类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严于GB18485-2001,恶臭浓度要求与GB14554-1993相同。)(大部分重金属指标与欧盟2000相同)*新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颂布后,它们一起共同构成我国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标准系列。相关标准还有:国家发改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标识标志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处置与运行规范》和《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破碎、处理过的医废纳入本标准;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非正常工况)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