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6要点五:取消水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原第十七条改为新法第十九条,其中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被删除。7要点六:删除排污申报登记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删除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规定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做了明确要求重罚无证排污8要点七:调整自行监测企业范围,排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负责此次修改删除了原“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增加一条作为新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9要点七:调整自行监测企业范围,排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负责依据新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