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技术、经济指标或时间进度等,经同意后可按新的要求进行验收。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2年内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第三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和项目到期1个月内不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3年内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申报,且不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咨询与培训部联系电话:82849116,82842007验收相关政策(新办法变更)第三十三条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申请验收;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立项后不再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将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将不给予补助;对于前资助类项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咨询与培训部联系电话:82849116,82842007验收相关政策第二十七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支出。新办法变更:(1)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2)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咨询与培训部联系电话:82849116,8284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