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法律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二、托幼机构传染病上报法律法规*传染病上报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