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凡是权利未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一,人权的普遍性与宪法的根本性的统一。?第二,人权与宪法的历史性相统一。?人权不仅表现为观念,更重要的是人权极富实践性,而人权的实践性为“应然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提供了条件。Р7Р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与渊源Р一、宪法的分类Р宪法的分类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将宪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宪法的分类既有利于认清不同性质宪法的实质,也有利于对同一类型的宪法或者不同类型宪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推动宪法学研究向前发展。?宪法分类的方法有许多,但主要有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两种分类方法。Р8Р(一)宪法的形式分类Р宪法的形式分类是指根据宪法的外部特征而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其内容符合宪法的特征,并具有宪法的功能。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Р9Р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与和柔性宪法(flexible constitution)的其分类标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是否相同。?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只有极少数例外,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柔性宪法是指规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