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实施仪器检查等各类诊疗活动时患者身份确认的制度、方法和核对程序。核对时应让患者或其近亲属陈述患者姓名。2.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式,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龄、病历号、床号等(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3.相关人员熟悉上述制度和流程并履行相应职责。【B】符合“C”,并1.各科室严格执行查对制度。2.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A】符合“B”,并查对方法正确,诊疗活动中查对制度落实,持续改进有成效。3.1.3.1实施有创(包括介入)诊疗活动前,实施医师必须亲自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C】1.明文規定实施有创(包括介入)诊疗活动前,实施医师必须亲自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记录在病历之中。2.重点是对实施手术、麻醉、高危诊疗操作、特殊诊疗(如化疗)或输血、使用血液制品、贵重药品与耗材等时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与2.6.3.1条款相同)3.1.4.1完善肿瘤急重症关键流程(留观、病房、手术室、ICU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有转科交接登记制度。【C】1.患者转科交接时执行身份识别制度和流程,尤其留观、病房、手术室、ICU之间的转接。2.对重点患者,如手术、ICU、急诊、无名、儿童、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镇静期间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交接流程有明确的制度规定。3.对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有身份标识的方法和核对流程。4.对儿童、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3.1.5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重点是ICU、手术室、急重症留观等部门,以及意识不清、抢救、输血、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的患者等。【C】1.对需使用“腕带”作为识别身份标识的患者和科室有明确制度规定。2.至少在ICU、手术室、急重症留观使用“腕带”识别患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