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5)配备消防器材,设消防标志;?(6)保障疏散通道畅通。?2.消防重点单位增加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部位;?(2)每日巡检、记录;?(3)消防安全教育;?(4)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3.灭火组织:公安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2009年5月1日实施Р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Р1. 权利主体:本企业员工。?2. 义务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保费。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3. 补偿风险承担:社会保险机构。?4. 工伤范围:?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Р安全生产法Р消防法Р工伤保险条例Р特种设备监察条例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Р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Р安全生产法Р消防法Р工伤保险条例Р特种设备监察条例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Р(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