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或者联合制定以下配套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一)医疗废物的概念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具有以下特征: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医疗卫生机构;来源于医疗卫生活动;具有感染性、毒性或其他危害性;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二)监督内容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范围涵盖了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的管理及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人员的职业防护。二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人员的职业防护。(三)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血站管理办法》等。二、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的分类:共分五类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一)感染性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二)病理性废物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