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的原则。Р(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的原则。Р三、统计法律体系Р统计法作为调整统计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等。这些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统计法律体系。Р(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统计法律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统计法规的主要特点是:Р1.统计法律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Р2.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Р3.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和基础。Р(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2000年6 月2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就属于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12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统计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及行政规章。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统计法律的实施。Р(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地方性统计法规与其它统计法规相比,有三个特点:Р1.地方性统计法规必须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效;? 3.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效力等级较低的统计法规,它既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