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 、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 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奶,不应推销给婴儿。 10 、所有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 1995 年6月1日起实行) 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995 年8月 29 日卫生部第 45 号令发布) 第三十五条: 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 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人员进行新生儿访视和婴儿健康检查时,应当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健康心理行为等科学育儿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1995 年 10 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摘要一、《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是 1997 年5月 19 日由深圳市卫生局颁布的。二、爱婴医院以"儿童优先,母亲安全”为宗旨, 保障母亲与婴儿健康。三、医院爱婴行动领导办公室每年须安排一次母乳喂养新知识复训(不少于3小时),新职工上岗前须接受母乳喂养知识培训(妇产科及儿科等接触母婴的工作人员培训18小时, 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3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