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 )港口码头伤害隐患(港区、码头)。?( 19 )空中运输伤害隐患(飞机运输途中)。?( 20 )航空港伤害隐患(航空港内设施,起飞前的飞机)。?( 21 )其他类隐患(不能用以上类型分类的)。 7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生产安全检查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 15 种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析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中提出了对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标准。 8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3)一个采取内同一煤层布置 3个(含 3个) 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个(含 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为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9 ?2、瓦斯超限作业?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0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放突措施?(1)未建立防止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