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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律法规-精品课件(PPT)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ppt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尤其是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大力发展了我国电力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电力法规体系中最具活力的重要部分。省、市、自治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有关电力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另外,许多地方还以省电力公司、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机关联合下文的形式,制定发布了一批有关打击窃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文件。这些行政文件,对促进本地区范围内电力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第三节供电营业规则 1. 供电营业规则是行政规章,其效力最低,但操作性最强,是供用电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2.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 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 220 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 l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3.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 100 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4.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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